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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2 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 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浙A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阿曼尼娱乐会所停车场出发驶往恩波大道金樽国际娱乐会所,沿恩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望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原处候审(13777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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