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乡**村**组。2018年9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9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1时15分,被告人沈某某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9****(临)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阳光北路出法政街北22米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区志娟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807****、1397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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