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乡**村,住湖北省崇阳**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上19时许,崇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崇阳县二桥路段执勤时,拦车检查车牌号为鄂LD****号小型轿车,随即对驾驶员沈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后抽取血液样本送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6mg/100ml。

沈某某接受传唤过程中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万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明

检察官助理:罗子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崇阳县**小区,联系电话:181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