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路**号,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悬挂鲁******)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邹家埠村通往东沈庄村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的狄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抽取血样检验,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9±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766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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