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新星出租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小区**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4时许,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利辛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口处,遇对向行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8994mg/100ml。经认定,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小区**栋**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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