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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吸毒,于2015年2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其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停止使用、注销可恢复状态)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其朋友家吃饭,期间饮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途经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富锋路、振锋路、通甲路等路段,在道路上共计行驶约一公里路程,当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花苑小区南门时,民警在该小区开展防疫工作,被告人沈某某因未佩戴口罩,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被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先锋交警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 被告人沈某某企图逃避检查,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提取的《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炜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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