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00分,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登记号牌为云******)行驶至昭阳区**小区出入口时被查处。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查获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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