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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开远市**院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上8点3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路由东向西行驶。8点50分,当其行至**路段时被开远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217.61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立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5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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