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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北路由清溪村往文智社区方向行驶,00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环城北路K0+200M处时,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民警将沈某某带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沈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沈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现场查获照、户口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封装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万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370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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