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中型自卸货车沿436省道从珙县洛亥镇往巡场镇方向行驶,17时18分,当车行至403省道182km+500m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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