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沈某某(苗名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六组,现住新州镇**********6栋*单元**1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3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18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已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持A2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3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由行政中心往文化广场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当车行至新州镇飞云路200米(小地名新州镇****路段)处时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专职委员:潘光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335;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