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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乡**村**号,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时13分,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粤UN****号小型汽车,从诏安县金星乡出发往广东方向行驶,途经沈海高速公路诏安东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喜林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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