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8时3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102国道交叉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沈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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