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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坡**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牌号为陕A****1 (经鉴定属伪造牌证)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醇浓度为205.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指纹捺印卡;

7.情况说明;

8.被告人照片;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11.常驻人口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表

12.血醇检测报告及通知书;

1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2、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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