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霞山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霞山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院根据管察辖权的规定,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迎春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桂ECX***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2时19分许途经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205mg/100ml。提取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7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ECX***号小型轿车;2、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576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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