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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长沙**汽车世界**名车**销售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室,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公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酒吧喝了啤酒、洋酒。2019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酒吧外将牌照号湘******的白色**牌小型汽车的车钥匙交给代驾司机,其驾驶湘******的白色**牌小型汽车并搭载被告人沈某某及其朋友杨某某行驶在长沙天心区**路上时,因代驾费的价格矛盾,被告人沈某某遂解雇这名代驾司机并驾驶上述汽车沿**路由南往北行驶。正在长沙天心区**路**路口附近执法的交警接到一名代驾司机的口头举报后遂将湘******的白色**牌小型汽车拦截,检查。经交警对被告人沈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被告人沈某某随后被交警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沈某某血样内的酒精含量为222.4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沈某某被提取的血样的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酒驾被处罚的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5、检验报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从重处罚;2.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3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户籍地候审,电话:177734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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