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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安仁县**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5时4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湘******中型自卸货车从安仁县关王镇方向驶往安仁县坪上乡方向,当车行驶至安仁县**镇**村路段超越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两车发生侧面刮撞,造成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02.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鉴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63号司法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7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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