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住云某某**镇**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鄂K****9号小型轿车沿云某某**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楼路段左转弯掉头过程中,遇被告人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13.78毫克/100毫升)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云某某**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此,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2020年12月3日张某某对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丽娜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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