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5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82********,大专文化程度,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深圳市龙华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凌晨0时19分许,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赣K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停车场停车后准备下车时,被陌生的醉酒男子即被告人沈某某拦住。沈某某因喝醉酒,强行进入赣K2****号牌小型汽车主驾驶位置,并驾驶该车辆离开,回到其在本市龙华区**路**小区的住所,把车停在车库后回家休息。赣KF****号牌小型汽车被开走后,刘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称其汽车被醉酒男子抢走。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于6月15日凌晨1时10分许找到沈某某的家中,将沈某某查获,并在**小区车库内找到被沈某某开走的赣K2****号牌小型汽车。民警将沈某某带至民治派出所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3.73mg/100ml。案发后,沈某某的妻子钟某某与赣K2****号牌小型汽车车主宋某某、驾驶员刘某某达成协议,约定由钟某某承担赣K2****号牌小型汽车受损的维修费,另补偿宋某某、刘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宋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移交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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