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高中部附近一出租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独自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高中部附近的出租屋内饮酒,期间喝了三两43度的二锅头牌白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NL00****)从出租屋出发至海口市美兰区**镇**路**KTV包厢与何某某等人喝酒。喝酒结束后沈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返回出租屋,途经仙云路、琼文大道,当晚11时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镇**大道**旅租路段时,被告人沈某某看到有一辆警车停在路边,于是驾驶摩托车到该警车前方无故将警车拦下,在与民警交谈过程中被发现酒驾嫌疑,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6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丹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高中部附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28942****。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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