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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街**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盗窃,于1997年11月24日被原江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9月11日被原江浦县公安局警告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00年10月30日被原江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敲诈勒索,于2001年2月20日被原江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2年4月1日被原江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2年9月2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03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0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嫖娼,于2014年3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9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7年7月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桥林西街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8mg/100mL血。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守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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