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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日生,公民身份号410311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院*号楼*单元****2020617日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望江牌二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道南路东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的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丹云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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