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中捷黄赵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顺停的刘某某驾驶的辽C*****/辽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骅市法院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发生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王 蕾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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