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住安徽省明光市**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牌照为京N*****的黑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沈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沈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证人郭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