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住灌云县**镇**庄**号。2016年9月4日,沈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5日,该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灌云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两千元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1月22日,该沈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灌云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灌云县杨集镇萌旭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5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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