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2时15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F8****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长沙镇淘食汇门前路段时,遇有瞿某某驾驶苏FJ****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晓丽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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