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时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5****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镇**酒店附近出发,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镇**店前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苏F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沈某某驾驶的轿车又与道路中间护栏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达醉酒标准。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事故造成苏F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2047元。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昂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辆勘验等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红华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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