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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酒后驾驶浙AT9****出租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云石沈村阿强饭店行驶到萧山区戴村镇某某村自家门口停车后,因醉酒在下车后倒地不起。当日23时许,民警途经此处发现该情况,将被告人沈某甲查获。后被告人沈某甲拒不配合执法和检测。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沈某甲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95.7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章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照片,验血照片,毒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证据制作说明和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冬明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0页,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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