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7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快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号。2009年6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经鉴定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8.18mg/100ml)驾驶粤S9****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路残疾人康复中心辅道路段时,被现场执法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扣押证件、车辆等物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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