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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沈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在章某区****炖鸡饭店饮酒后,于次日凌晨3时5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沿省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线21公里1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沈某某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8.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40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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