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朐县人,住临朐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口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的临朐县**镇**村**号窦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368****);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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