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黟县**镇**村**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3日黟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傍晚,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皖JX****号小型普通客车找查某某协商债务纠纷,未果。返回途中,被告人沈某某购买了两瓶“雪花”牌啤酒,饮酒后又驾驶该车找查某某继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沈某某仍酒后驾车以冲撞的方式威胁查某某,对方遂报警。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8.0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雪花”牌啤酒瓶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等;
3.证人查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辉华
检察官助理:王廉洁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5594****;
2.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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