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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灵璧县人,住**********。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灵璧县朱集乡朱集街东(朱集通往渔沟的县道桥跟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4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尹集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8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公安贰册,检察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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