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凤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队**号,现住临泉县**项目部工地宿舍。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灰色别克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道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刘婉莹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临泉县**项目部工地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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