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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8********,大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大武口区**路**号。2020年07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2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宁A****Y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口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派出所东侧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龚婷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60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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