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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9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吉******号小型轿车从桦甸市**街道**小区**门驶出,行至小区**门外时被桦甸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4.民警工作说明;5.户籍信息;

2证人李某某、封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五、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情况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琳琳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查获视频光盘、抽血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共4张。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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