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8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安徽**医院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街**,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东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家园B3区门口时与值班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经鉴定: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党员通报材料等。
2.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本市庐阳区宿州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370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党员通报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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