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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村民委员会****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7日18时53分,沈某某驾驶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昭阳区**街**广场门前, 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230.5mg/100m1。民警将沈某某带到昭通市中医院提取其血液备检。经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检验结果为18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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