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号。2014年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17分,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临沧市临翔区**路客运站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1.2mg/100ml,经对沈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沈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42.10mg/100ml血,无证且曾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七)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远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号,联系电话13988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