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大学,通行证号:04630108,户籍所在地为中国台湾台北市**路**号,暂住东莞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Y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聚福富路电视台信号灯路段时,被清溪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1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户某某等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如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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