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宁乡县**屯**屯**村**组。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株洲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韶山市**镇**村苏某某家地坪内发生单方事故,韶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查勘事故现场的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沈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抽取血样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2019年7月22日,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阳辉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