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7********,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文盲,**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湖口县**镇**社区**湾**组**号。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 8年5月2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在湖口县双钟镇石塘小区五小路口路段处,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赣G*****号英伦牌小型轿车与行人杨某某发生刮碰,造成行人杨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沈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对沈某某进行的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9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沈某某带至湖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4月9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72mg/100ml。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查缉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浔南司[2020]毒物鉴字第00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湖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记载的当晚执法(含抽取血样现场)相关情况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行人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沈某某当日驾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爱初
2020年5月11日
附:1.案卷材料2册、散页10张、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被告人沈某某联系电话:182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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