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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8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隆回县**镇**市场内一饭店喝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隆回县**乡卫生院路段时,与范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民警现场对沈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其结果为169.1mg/100ml。经对沈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领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及抽血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范某某。

鉴定机构: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高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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