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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0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街道办事处**,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泌阳县**饭店喝酒后行驶至泌阳县迎宾路长幸饭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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