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4********,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赣G6****号**牌小型轿车从湖口县人民法院附近出发沿**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湖口县**镇**小区路段时与从小区西门出来的被害人黄某某正常驾驶的赣G5****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沈某某带至湖口中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0.11mg/100ml。经湖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沈某某赔偿了黄某某修车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整。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湖口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2019年12月9日,湖口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沈某某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警情信息、查缉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90.1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义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的联系方式:1827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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