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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武宁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局后山上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在武宁县**园区武宁县**股份有限公司食堂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武宁县**股份有限公司往武宁县**镇**局后山上方向行驶,途径武宁县**镇**大道**省道**处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沈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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