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16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埭**号。1993年12月14日因犯流氓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桐乡市**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大道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遂依法带其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封存后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梅

检察官助理:陈晓峰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