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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5日被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3时3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浙AV5****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武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瓜沥镇坎山桥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8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号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来国祥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79页、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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