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家属楼。因赌博,2015年1月28日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2020年4月30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8日被寻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害人梅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路**号。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某)从寻某某长宁镇**小区出发往寻某某长宁镇**楼方向行驶。14时分许,途径寻某某长宁镇**大道**酒楼路口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由梅某某驾驶的正在左转弯行驶的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梅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沈某某有酒驾嫌疑,对沈某某抽取了血样并进行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沈某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于现场被口头传唤归案,归案后,沈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邝吉娣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在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家属楼,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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