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秦检一部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组**号**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陕A****W思域牌小型轿车,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十字北侧时,与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陕G****V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沈某某驾驶的陕A****W小型轿车失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段某某驾驶的陕A****2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陕G****V小型轿车驾驶人苏某某、乘客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与苏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段某某无责任。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13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沈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钢
检察官助理:陈耕岑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7926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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